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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訊息專區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及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令修正發布,請參閱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615日臺教人()字第1114200873D號函辦理。

二、茲為因應111年1月18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增修陪產檢及陪產假規定,爰修正本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1. 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等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 參酌性工法規定,明定教師因安胎事由請2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3. 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

三、檢送原函電子檔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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