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生事務處|
一、特定人員類別: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含自動請求治療者)。
2、各級學校休學、中輟或中途離校後申請復學之學生,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特定人員事實認定觀察建議原則請參考附件一)
二、行為樣態
1.曾遭警方查獲進出不當場所者。
2. 經常深夜逗留不當場所或深夜在外遊蕩者。
3. 長期缺曠或無原因經常缺曠課 3 日以上者。
4. 與藥物濫用人員交往密切者。
5. 發現攜帶不明粉末、藥丸、疑似吸食用具到校者。
6. 有吸菸 或施用電子煙 、喝酒、吃檳榔習慣者。
7. 參加不良組織或不良藝陣活動者。
8. 經常性翹家者 。
9. 常在校內、外糾眾鬧事或圍事、不服管教者 。
10. 金錢使用習慣劇變者。
11. 校外交友複雜者 。
12 經「藥物濫用 毒品使用 篩檢量表」篩檢出高風險者。
三、注意事項
一 父、母親或主要照顧者有藥 毒 癮。
二 兄弟姊妹有藥 毒 癮。
三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功能不佳或支持系統薄弱。
備註:本原則係協助學校提列特定人員參考,勿僅以單一行為或事項做為提列
之考量依據。
{{ $t('FEZ003') }} 2020-09-02
{{ $t('FEZ014') }}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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